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25-033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保持公司资金筹措、管理
及运用的灵活性,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注册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含 5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司债券”)。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4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对公司
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董事会自查后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具体发行
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
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
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拟为不超过 3 年(含 3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
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
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相关
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及其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以一次
或分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募集扣除发行费用后主要用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补充流动资
金、偿还有息债务、支持项目投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募集资金
用途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
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将为本次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一系列工作计
划,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部门与人员、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加强信
息披露等。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债券挂牌转让。具
体挂牌安排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监管机构要求
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名称、债券品种、
付息期限和方式、特殊条款、资信评级情况等)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的
公司债券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或公司的变化情况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最终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时机、
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
的一切事宜。
报及挂牌相关事宜。
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申报材
料,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
合约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
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
调整;
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董
事长或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上述事宜。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并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的方案为准,公司将及时披露与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
的情况。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