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 奥维 公告编号:2025-060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和欣”)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李东未经无锡东和欣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以无锡东和欣名义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理”)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
函》”),为东台市东锋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东锋浩”)
向中财保理 5,000 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函》的出具未履行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担保
金额本金为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8.55%。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实际控制人;同时李东系公司董事,邹梦华
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东台东锋浩系李东、邹梦华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东台东锋浩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担
保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一个月内未能解决上述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违规担保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以无锡东和欣名义向中财保理出具了《担保函》,
为东台东锋浩向中财保理 5,000 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函》的
出具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担保金额本金为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研发、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包装材料、
建筑材料销售,蓝宝石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煤炭及制
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同时李东系公司董事,邹梦华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东台东锋浩
系李东、邹梦华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
规定,东台东锋浩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担保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
释》第九条“......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
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
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
前两款规定。”的规定,公司将向人民法院主张相关《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
不发生效力,且无锡东和欣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若上述违规担保仍须公司承担相关担保义务,将可能对公司
造成损失。
四、整改措施
公司拟与中财保理关于出具《担保函》事项进行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
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
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请求判令无锡东和欣无需
对《担保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保证及其他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公章、法定代表人名
章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批管理和检查力度,同时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
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杜绝类似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五、风险提示
(一)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29,129.10 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 28,822.53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11.4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为-5,836.77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3.1 条(一)及(三)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东和欣因涉及诉讼事项导致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
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金属
制品业务停产、停工且预计三个月内无法恢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8.1 条(四)、(五)、(六)及(七)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二)违反规定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及第 9.8.2 条第二款“本规则第 9.8.1 条第二项所
述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1000 万
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且无可行的
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若公司无法在一
个月内解决前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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