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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知香: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17:25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须保
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
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须为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的会计专
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公司应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
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
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四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
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
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
通讯方式表决召开。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
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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