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二零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股东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二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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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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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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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提案人还应当同时向股东披露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披露。
董事会拟进行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在股东会上向公司股东说
明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十八条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 30 日通知
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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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以每次召开股东会通知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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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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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四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会议议程逐项进行。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
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会议主持人出示有效证明。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提案提出
质询,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
出回答。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
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 蓄意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 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 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
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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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六) 公司在一年内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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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授权代
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以回避。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
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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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决议无效。
如果全体股东与待表决事项均具有关联关系的,则全体股东均可就该事项进
行表决,无需回避。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决议。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
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提名,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
选举。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及其他情况。董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
第五十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其是
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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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
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
(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
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
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
选的董事。
股东会表决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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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就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会在
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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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被会议主持人强制其退场的,公司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
应当说明情况。
参加会议的董事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
注明。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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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
站上公布。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董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会报
告。
第七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