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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浦迈: 奥浦迈:《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13:05:13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暂
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
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核心关键岗位人员
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根据其职责,及时将事项内容、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
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
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
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暂缓与豁
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签署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
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
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
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实施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科创板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
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
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对于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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