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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基: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41:41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动国有企业改革“1+N”政策体系
落地见效,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上,加强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
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国务
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双百企业”推行职业
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
  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
制和公司管控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党
的建设,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由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权属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选
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
在充分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企业
经营目标的经理层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权属全资、控股及具有实际控
制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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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不断加强公司党的建设,以党建引领
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发展,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加快推进企业经
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体现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契约化管理原则。通过签订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
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业绩目标和工作任务,并严格规范
考核,确保经理层契约化管理的刚性约束。
     (三)战略导向原则。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对企业经营管理
目标进行分解并确定经理层成员的考核目标,通过自上而下的目
标分解和自下而上的绩效承诺,确保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有效实
现。
     (四)差异化考核原则。根据经理层成员岗位职责及分工,
建立和完善不同经理层成员差异化的考核分配机制。落实经理层
成员的管理职责及业绩要求。
     (五)短中长期考核原则。经理层成员实行年度和任期相结
合的考核机制,明确不同周期的考核定位和目标要求,建立和完
善经理层成员与企业短期经营目标及长期战略规划相适应的考
核分配机制。
     (六)分级分层管理原则。权属企业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的管
理工作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公司直接管理的一级子公司企业
领导,由公司按照职业经理人选聘原则组织选聘,由各企业董事
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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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职责
     (一)负责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
办法》、职业经理人的职务设置、选聘办法、选聘方案、聘用协
议等进行前置研究把关,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负责对经理层成员提名的人选进行认真酝酿、组织考
察、研究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
项。
     第七条 公司及权属企业董事会职责
     (一)负责依法依规建立本级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和完善企业经理层成员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履职条
件、工作标准等内容;
     (二)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
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第八条 公司及权属企业总经理对本级企业董事会负责,参
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等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提名权、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建议权。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 根据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则,科学
合理地设置职业经理人人数,可与经理层职数相同。各企业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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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六定”原则确定职业经理人职数。
  第十条 每届聘任期限为三年。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
届经理层期满。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企业及有权机构研
究是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聘任管理
  (一)签订聘任合同。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由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与本级企业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
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等,以契约方式约定聘任岗位、聘任
期限、任务目标、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标准、履职待遇及
福利、奖惩措施、续聘和解聘条件、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聘任期限应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层任期。对于涉密职业经
理人岗位,企业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 6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
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聘期一般为三年,考核不合格的,解
除聘用。
  (二)续聘。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职业经理人任期届满,
由公司及权属企业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管理制
度对职业经理人进行任期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新一轮
任期考核目标和工作要求,经与职业经理人双方认可同意后,可
续聘。
  (三)备案管理。权属企业职业经理人在董事会聘任、续聘
或解聘前,须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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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经理人日常管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
行。
     (一)组织人事关系管理
     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由其所在企业党组
织进行管理,其中来自于外部的,其党组织关系应当及时转入其
所在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其所在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要求明确职
业经理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管理规定。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
原则上应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经理人退休相关事宜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国(境)管理
     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其所在企业党组织集中保
管,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等
手续。
     (三)培养发展
     企业应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经理人
的政治素质。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经理人特点的培养体系,提升职
业经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保密管理
     聘任期间以及退出后,职业经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
规定以及《岗位聘任协议》有关约定,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五)履职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
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合规风控等部门根据职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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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
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六)责任追究
  职业经理人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职业经理
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
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本级
企业董事会审议后确定。
            第四章 选任条件
  第十四条 选聘职业经理人要坚持业绩导向、市场导向。人
选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信用,具有过硬的专
业素质和治企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以往经营业绩突出,
在所处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认可度。
  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认同企业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
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与相关行业、专业情况,具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
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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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出
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管理目标,在同类岗位上取得优良
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优良,能
忠实地执行党委会、总办会、董事会决议,自觉维护企业及股东
的利益,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诚信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能够适应复杂环境,胜任繁重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五年及以上同类企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
达到三年以上;
  (三)执业有特殊需要的,应具有相关行业从业或执业资格
证书;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述第
十六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
  第十七条 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或受到行业监管机构处罚且尚在处罚期
内的,均不得聘任为企业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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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选聘程序
     第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
则。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
实施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
作出聘任决定。
     第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可通过内部直接选聘、内外部公开招
聘、定向邀请、委托推荐等多种方式实施选聘。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制定选聘方案,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审核同意。
     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筛选推荐方式进行选聘的,人力资源
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确定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
要求筛选、推荐人选。组织考察、提出人选建议、研究决定聘用、
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与公开招聘相同。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
所在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时间一般自签订劳动关系合
同之日起计算。任期限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第六章 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初次签署《岗位聘任协议》的职业经理人,
应由公司党委和企业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
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
况。
     第二十三条 组织考察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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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导组成考察组,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企业相关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
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档案、
专项调查以及与考察对象领导、同事以及下属个别谈话等方法,
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时应征求考察对象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
监察部门意见;
  (五)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报公司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
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熟悉组织人事或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
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
书档案。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签字确认。考察材料必须真
实,应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下列情况: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教育背景、职业资格、
语言能力等;
 (二)工作经历,涵盖工作履历、业绩成果、离职原因等;
 (三)专业能力,如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创新意识等;
 (四)职业素养,涉及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
 (五)其他情况,包括个人信誉、健康状况、社会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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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纠纷、行业声誉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决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门组织开展任前谈话,任前谈话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
廉洁从业谈话由公司纪委书记进行。
  第二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应自任职之日起签订《岗位聘任协
议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约定聘任岗位、聘
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和考核激励等各项权利义务。
       第七章 薪酬激励、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待遇和考核奖惩根据企业实
际情况“一企一策”。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
核实、民主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分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和
能力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实行年度考评与任期考评相结合。年度
考评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评一般与第三年度
考评合并进行。具体按照相关办法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职业经理人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
期)》,确定考评周期内的绩效目标和激励约束规则,并作为考
核评价的主要依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一经签
订,一般不再做重大修改和调整,如有修改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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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
产和逃废金融债务。如有上述情形,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
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所任职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职业经理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
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
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职业经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
所在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及福利,由董事会与职业
经理人协商确定。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等按市场
化原则和公司制度标准执行。
  职业经理人除年薪和任期激励之外,一般不再以现金或实物
的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第三十四条 建立特殊贡献奖励制度。根据市场化业务发展
或经营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可就某项工作或任务与职业经理人约
定单项任务目标,并实行特殊奖励政策。
  企业可探索中长期激励措施,如超额利润完成奖金等,经公
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职业经理人的考核结果与其绩效薪酬、是否续聘等切身利益
直接挂钩,董事会依据职业经理人试用期、年度及任期的考核结
果兑现薪酬,实施奖惩,决定聘免。权属企业董事会完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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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考核工作后,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送上一级单位
备案。
          第八章 职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学习培训制度,加强理论
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职业经理人参加有利于职业发展的
在职学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企业应积极为职业经理人参
加相关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加强后备人才库建设,建立后备职业经理人培
训和认证制度。对于参加职业经理人相关学习培训并取合格资质
的内部在职人员,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为职业经理人。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据职业经
理人聘任合同约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完善职业经理人解聘、
辞职和退休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退出条件
  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据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
约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解除(终
止)聘任关系:
  (一)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
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70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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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70%);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
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于开展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
责任的;
  (四)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
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
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
不再续聘的;
  (七)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
适宜聘任的情形;
  (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九)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
时,如有党组织职务应当一并免去,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
系。特殊情况,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 辞职规定
  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
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离
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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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
完成的;
  (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四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接照有
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职业经理人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下一任期的,在届满调整时,
一般不再续聘,可根据工作需要担任顾问等非领导职务。
  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
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单位的规定执
行,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经理
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的监督,坚持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四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部要加强对职业
经理人的日常监督。坚持以正面教育和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
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四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应按照公司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和
要求,如实申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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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应依据规定进
行常规审计,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应按照公司和所在企业有关回避制
度规定和要求,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五十条 职业经理人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经营班子主
要负责人休假需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其他高级职业经理人休假需
经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所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
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追究制度。职业经理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
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财经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企业造
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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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二级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委会议前置研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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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资讯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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