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证券简称:复星医药 公告编号:2025-12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税前)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1 - 2025/8/4 2025/8/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截至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8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可参与分配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
股份不参与分配。
(2)有关 H 股股东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网站(https://www.hkexnews.hk)发布的落款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4 日的相关
公告。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批准向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32 元(税前)。根据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
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如本公司总股本扣除已回购但未注销股份后的股份总数发生
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 次 权 益 分 派 以 股 权 登 记 日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2,670,429,325 股 ( 其 中 :
股(其中:19,906,252 股 A 股、10,969,000 股 H 股)后的股本 2,639,554,073 股
为基数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 元(税前),预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844,657,303.36 元(税前);其中,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为 2,098,582,573
股,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671,546,423.36 元(税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 股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
根据本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本公司 A 股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 A 股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 A 股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A 股总股本 = (2,098,582,573 股×0.32 元)÷2,118,488,825 股≈0.3170 元/
股
综上,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A 股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3170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1 - 2025/8/4 2025/8/4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 2024 年度 A 股现金红利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A 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权益分派
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投资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投资者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
业 取 得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股 息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10]183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8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代扣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8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
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前述以外的投资者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所得税应由该
等股东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98787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