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
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信
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
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
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子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
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
提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理财产品、规模及期限,
原则上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
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
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
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人民币;
行使审批决策权。
(二)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
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
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
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
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
有关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
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方案,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划拨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
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
到账;
(四)跟踪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以
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配合公司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机制。公司财务部结算人
员应当每月向公司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
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执行程序:
(一)若投资人为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申
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
种、投资期限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该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相关评
估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子公司方可实施委托理财;
(二)若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向
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在履行公司相关理
财产品购买申请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
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资
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
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
的交易标的应当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产品。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部应当及时
向公司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
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相关
情况。
第十九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
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