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1 证券简称:海欣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0.005577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8 - 2025/7/29
B股 2025/7/31 2025/7/28 2025/8/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1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07,056,69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282,267.68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8 - 2025/7/29
B股 2025/7/31 2025/7/28 2025/8/1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知》
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 元。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公司按税后金
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
(2)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25 年 6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7.1729
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5577 美元(含税)。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
利为 0.005019 美元;
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问题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1-57698031
特此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