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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2 00:04:36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89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5       -         2025/7/28     2025/7/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 6 月 2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38,435,3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5     -       2025/7/28     2025/7/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Hong Leong Bank Berhad、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891 元(含税);待持有本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有本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7128 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019 元;如其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91 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019 元。
     (3)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801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019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8019 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
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
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
税。
     (6)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普通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
              ,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91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160295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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