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公告编号:2025-08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5 - 2025/7/28 2025/7/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2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115,303,000 股 A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
配。
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公司于香港联交
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的股份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以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14,123,948,848 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115,303,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 14,008,645,848
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A 股总股本=(14,008,645,848×0.28 元)÷14,123,948,848≈0.28 元;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8 元)+0÷(1+0)=前
收盘价格-0.2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5 - 2025/7/28 2025/7/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及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股份的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另行代扣代缴。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252 元。如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
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依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252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
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8676798
联系传真:021-3867079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200041)
特此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