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高集团”或“发行人”)拟在中国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保荐人”或“保荐人
(主承销商)”)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228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
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对本次发行中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专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席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出席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的相关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
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0 号),同意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高管、核心员工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001.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
发行后总股本为 40,00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认购数量为 400.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且
认购金额不超过 7,5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T-2 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战略配售的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三)参与规模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
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要求。
(四)配售条件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
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
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五)限售期限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君享 1 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能够根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基本信息
名称: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 年 5 月 12 日
备案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
产品编码:SAYJ89
募集资金规模:7,500 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并非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人
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份 用工合同所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额持有比例 属单位
高级管理人 悍高集团股
员 份有限公司
广东悍高家
精密五金事业部
总经理
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 高级管理人 悍高集团股
总经理 员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 悍高集团股
员 份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生产副总经理 份有限公司
五金电商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副总经理 份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理
功能五金事业部
广东悍高销
售有限公司
监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副总监
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广东悍高销
国内销售总监 售有限公司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国内销售总监
限公司
供应链采购副总 悍高集团股
监 份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广东悍高销
云商供应链总监 售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厂长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高级开发经理 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开发经理
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高级PMC经理 份有限公司
厨卫事业部市场 广东悍高销
总监 售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广东悍高销
售有限公司
监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国内销售总监 制品有限公
司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营销中心经理
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厂长 制品有限公
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厨卫事业部国内 广东悍高销
销售总监 售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厨电事业部副总 广东悍高销
经理 售有限公司
广东悍高家
精密五金事业部
厂长
公司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海外销售总监 制品有限公
司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海外销售总监 制品有限公
司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开发经理 制品有限公
司
监事会主席、职
工代表监事、功 悍高集团股
能五金事业部总 份有限公司
经理
佛山市顺德
董事、户外家具 区悍高家具
事业部总经理 制品有限公
司
厨卫事业部总经 悍高集团股
理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监事、五金电商 悍高集团股
事业部总经理 份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海外销售总监 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客服经理
限公司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设计经理
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PMC经理 制品有限公
司
合计 7,500 100.00%
注 1:广东悍高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悍高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悍高家具制
品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佛山市悍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孙公司,悍
高集团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悍高集团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
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高管、核心员工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
文件,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并非发行人高管或者核心员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于君
享 1 号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持有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及对于发
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实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 1 号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员工通过设立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或孙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设立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
审议通过;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
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君享 1 号
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外,君享 1 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
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访谈记录及承诺函,以及君
享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
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限售安排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
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禁止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
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强 强 曾 晨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