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3 证券简称:长盈通 公告编号:2025-049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2025 年 6 月 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2025 年 6 月 6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如在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3,115,598 股。
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本次分配方案以实施权
益分派前的公司总股本 122,374,426 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的 3,115,598 股,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119,258,828 股,以此计算合计
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5,962,941.40 元(含税),占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比例为 33.24%。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19,258,828×0.05)÷122,374,426≈0.05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 元/股)÷(1+0)=
前收盘价格-0.0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皮亚斌、武汉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7-87981113
特此公告。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