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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化: 上海石化2024年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04:42

证券代码:600688             证券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2025-32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A 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
         行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 0.018 元;
         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为 0.01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3     -       2025/7/24      2025/7/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25
年 6 月 11 日的2024年度股东周年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股股东。
     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本公告日期间,公司注销了已回购的 36,264,000 股 H 股股份,
总股本由 10,578,881,500 股减少至10,542,617,500股。公司按照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调
整原则,维持分配总额不变,对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经四舍五入处理,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仍为0.02元(含税)
                。
     据此,本次利润分配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10,542,617,500 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0,852,350元(含税,本次实
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处理所致)。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3     -          2025/7/24      2025/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
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
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热线:021-57943143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 48 号
联系电话:200540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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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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