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3 证券简称:上海建科 公告编号:2025-035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5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2 - 2025/7/23 2025/7/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1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
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5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以总股本 409,861,106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
份 6,124,910 股 后 的 股 本 , 即 403,736,196 股 为 基 数 , 计 算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03,736,196×0.255)÷409,861,106≈0.251 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2 - 2025/7/23 2025/7/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
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5 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4 元;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95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5 元。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
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 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9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95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95 元。
(5)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
普通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具体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1655960
特此公告。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