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5-临 033 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04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3 - 2025/7/24 2025/7/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2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404,774,5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3 - 2025/7/24 2025/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新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4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规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4 元(含
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8810832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