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华夏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夏中证 A500 增强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 号院北辰中心 C 座 5 层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华夏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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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的证券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股(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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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
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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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
(12)、
(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9)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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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本基金进入清算期止。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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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
变更规定的,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的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
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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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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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托管人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含股票)的验资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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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募集的股票划入开立的证
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按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产的支付。
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券账户。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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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
果必须更改,应由基金管理人发起,经过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
关系。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
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
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托管资金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
应予以配合。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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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
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盖单位公章。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华夏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发
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
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
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
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确保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
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基金合同》或本协
议的约定,或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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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托管人撤销尚未执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作废指令或作废说明,并电话通知托管
人。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
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加盖公章的新的授
权文件以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
止。新的授权文件应当在邮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托管人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
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
权文件正本与扫描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
金管理人指令的传真号或邮箱地址,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被授权人及其签字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
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关于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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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本基金参加期权交易前,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
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基金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
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由于相关方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期货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估值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申购、
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
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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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四)申赎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五)基金现金分红
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
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
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5)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
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
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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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
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
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
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3)未送
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 3 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
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
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资金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理人提供相关书
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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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5)对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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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
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
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上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指第三方估值机构直接提供的估值全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加每百元应计利息。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3)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1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
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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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
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或未能避
免错误发生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遗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等),进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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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计算结果为准。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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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表与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或报告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或报告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可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
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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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运作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
告、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华夏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适用于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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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开户费用、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
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基
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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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关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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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净值信息;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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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净值信息;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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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
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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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如需)。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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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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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
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业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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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列明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