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情形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
“公司”、
“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
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
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 彤 田 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