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公告编号:2025-043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1 - 2025/7/14 2025/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3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099,041,051 股 , 扣 除 回 购 专 户 上 合 计 回 购 股 份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76,241,158
×0.05÷1,099,041,051≈0.05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1+0)=(前收盘价格-0.0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1 - 2025/7/14 2025/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韵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汇源(香港)有限公司、
竺韵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363380)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受年度利润分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
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4) 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宁波韵升证券投资中心
联系电话:0574-87776939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