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
责权限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
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
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
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
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可以采取电子
邮件、传真等方式签署表决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该等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