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2833 号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潮能源”)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新潮能源董事会的责任。
二、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
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三、 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一)、
(二)、(四)所述,新潮能源未提供有关油气资产账面原值的完整
资料,未就其 2024 年度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包含的职工薪酬支出
提供员工花名册、职工薪酬明细等相关资料,未提供有关 2024 年度
从收入中扣减的矿产特许权使用费和小权益主开采利益的完整资料,
因此,我们无法对新潮能源与油气资产管理、职工薪酬管理、特许
权使用费和小权益主开采利益计量与支付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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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
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新潮能源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五、 识别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
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和多项控制缺陷的组
合。
尽管我们无法对新潮能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但在我们实施的有限程序的过程中,发现了以下重大缺陷:
,删除了原制
度中有关整体控制、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原制度中
有关子公司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十二类重
大事项应事先得到新潮能源批准的规定替换为原则性规定。这些情
况表明新潮能源的控制环境以及与子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
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新潮能源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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