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苏州高新: 苏州高新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5 00:03:01

证券代码:600736             证券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5-022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0      -     2025/7/11        2025/7/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51,292,907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723,272.33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0     -         2025/7/11       2025/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证券投资基金从上
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
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62
元),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
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
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
     联系部门:苏州高新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12-67379025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7-04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7-04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