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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43:39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及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
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
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
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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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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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
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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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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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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