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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2:0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六月
致: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易
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等;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
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议案内容等事项。经查验,公司董事会
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
容。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合计十四项。议案具体内容
已在此前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湖南省
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 389 号易普力公司 602 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 779,070,964 股份,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8060%。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
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5 人,共计持有公司 187,616,705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25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
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6,640,4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1%;反对 39,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1%;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6,640,4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1%;反对 39,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1%;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5,589,332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864%;反对 1,090,53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28%;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8%。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6,360,332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61%;反对 39,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1%;弃权 287,93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8%。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5,569,332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843%;反对 1,090,53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28%;弃权 2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6,640,4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1%;反对 39,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1%;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9,087,758 股(剔除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未回避表决的
股份),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 39,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 7,800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关联股东中国葛洲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神斧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087,758
股(剔除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未回避表决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5,551,657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6%;反对 89,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3%;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回避表决。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7,519,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2%;反对 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弃权 7,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6,640,4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1%;反对 39,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1%;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6,640,4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1%;反对 39,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1%;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7,569,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7,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6,638,0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9%;反对 4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3%;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6,640,4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1%;反对 39,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1%;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7,569,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7,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为:同意 966,636,0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43,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7,565,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反对 4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弃权 7,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6,635,06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6%;反对 44,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6%;弃权 7,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7,564,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7,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朱志怡
                      经办律师:
                                  朱 龙
                      签署日期:202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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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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