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估股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有效性,保证股份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根据国家有
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股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股份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
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股份公司价值。
第四条 股份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
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股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在股份公司本部设立专门审计部门并配置专职内部审
计人员,专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股份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
施内部审计活动,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
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
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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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股份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
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
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
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股份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
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
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股份公
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
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股份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股份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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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
营管理的帐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帐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帐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
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
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
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帐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
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股份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股份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
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帐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
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
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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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
利进行。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
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该抄送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主要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有效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
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该在每个季度对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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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可请求股份公司管理层协调相关公司(部门)
给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
(部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
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
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提出
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
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改进
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
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
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股份公司
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
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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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股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股份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
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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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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