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1114 号
致: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福建海
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
和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李昊律师、何一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福建
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董事会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周三)14:30 在公司会议室(浙
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信德园 17 幢会议室)召开。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赵晨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
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
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本的 24.836%。
(二)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1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230,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7312%。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
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
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时由股东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
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1,857,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3182%;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305%;弃权 1,542,7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6513%。
其中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36,424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86.6933%;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 93,336,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012%;
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79%;弃权 66,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709%。
其中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15,324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2183%;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