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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 新钢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6 02:08:42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5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25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689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15元/股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首期A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有关事项
进行如下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钢股份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获得批复的公告》。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
司于2025年5月30日至 2025年6月8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
出任何异议。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
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
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
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七十二个月。
     (2)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限售期。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批次          可实施解除限售的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3%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3%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34%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总额占授   占股本总额
                    数量(万股)   予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刘建荣          董事长      47       1.22%    0.01%
刘坚锋       副董事长        47       1.22%    0.01%
 廖鹏      董事、总经理       47       1.22%    0.01%
  其他班子成员(5 人)         200      5.21%    0.06%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3 人)        120      3.13%    0.04%
其他核心员工(不超过 141 人)    3,228    84.13%    1.03%
首次授予合计(不超过 152 人)    3,689    96.14%    1.17%
        预留            148      3.86%    0.05%
        合计           3,837    100.00%   1.22%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
 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中,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或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613万股。根据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5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
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613万股,其余激励对象及其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况均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人员。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
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3,689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5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
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
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成
本。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
          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份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
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
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计划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
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
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对象
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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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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