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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6 01:57:29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
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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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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