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及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
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董事会印章。证
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
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可以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
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本规则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
项: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但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及时披露法律法规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
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规定属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可以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批准上述交易,具体授权范围见公司
的《总经理工作规则》。
(三)董事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审议、批准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
(四)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允许的
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权限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
的权限执行。
(六)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事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二次定
期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
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
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包含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包含
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临时会议的,
可随时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作出说
明。
上述非直接送达通知的,应当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案;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
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
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部分委托、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
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
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
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
会议表决和决议。
(三)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四)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
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如下:
(一)投资事项工作程序
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由总经理报董事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
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
准;
属于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以董事会名义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人事任免事项工作程序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公
司总经理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中公司副总经
理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的工作程序:
规定程序上报,对于涉及担保且达到披露标准的银行信贷计划需在年度董事会议上
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然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
序实施;
经董事会批准的担保合同。
(四)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
体计划及/或情况说明;
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
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
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
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发出
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审议的提案;
(四)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
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
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董事会决议对外公开之前,与会董事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次董事会会议档案和其他董事会档案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如果有关事项影响超过 10 年,则
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决议等。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工作程序如下: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将执行情况在下次董事会上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
料。
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董事长及其他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
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议纪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未
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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