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49213.SZ 债券简称:20北新R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
相关文件,以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
的公告及相关文件等,由“20北新R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20北新R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20北新
R1”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
定,中国银河证券现就发行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 本次重大事项情况
简称“永拓”) 。
下简称“希格玛”) 。
“发行人”)原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基于审慎性原则,综
合考虑发行人业务发展和审计的需要,经公开招标,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发行人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
(一)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0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2幢13层
投资者保护能力:2023年末,永拓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金额为:
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永拓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于职业行为相关民事诉
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诚信记录: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行
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事务所从业人员最近三年无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有22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7次、监督管理措施27
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吕江;截至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97人,注
册会计师人数:31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52人。
证券业务收入:14,106.00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34家上市公司
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4,329.95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
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148家挂牌公司审计客户;收费总额2,100.90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发行人同
行业挂牌公司审计客户3家。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张炜先生、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周超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合伙人
史春生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
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
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
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本次新聘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2,700,000.00),其中包含年报审计(母
公司及合并口径内全部子公司)收费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1,800,000.00),内
部控制审计收费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00)。上期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收费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2,600,000.00),其中包含(母公
司及合并口径内全部子公司)年报审计收费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
(¥2,100,000.00),内部控制审计收费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
(二)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发行人前任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发行人提供
审计服务18年,对发行人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
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发行人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研究决
定,新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发行人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各方
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
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新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已对永拓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
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审查,认为永拓具备为
发行人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同意聘请永拓为发行人2024年度财
务、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同意聘请永拓为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发行人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认为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永拓为发行人2024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由发行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自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本次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预计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20北新R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积极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特此提请投
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联系方式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联系人:张帆
联系电话:010-80927272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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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