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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环保: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4 00:32:5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372-1 号
致: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新环保”)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或“授予”)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制定的《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华
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实施及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审核。
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对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达成,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6.10 元/
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893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
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6.10 元/股的价
格向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893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达成,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核查
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达成,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分别出具的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致同审字(2025)第 110A014675 号)、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利润分配的相
告》
关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
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
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
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
对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
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
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
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于进进
                                         祝   悦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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