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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药: 南京医药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4 00:13:29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公告编号:ls2025-088
     债券代码:110098          债券简称:南药转债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6/27       -       2025/6/30    2025/6/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280,951 股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
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1,308,916,414 股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80,951 股后的股份 1,308,635,463 股为基数,向
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2,468,028.7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1,308,635,463 股×0.17 元)÷1,308,916,414 股≈0.16996 元。
     ②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996)÷(1+0)=(前收
盘价格-0.1699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7      -           2025/6/30       2025/6/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待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5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7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战略与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8455265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 55 号 2 幢 12 层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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