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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3 18:23:40

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5-058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息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按面值支付第五年利息,每 10 张“瑞达转债”(面
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9.00 元(含税)。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90%、第六年 2.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9 号)核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了 6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5,000 万元。根据《瑞
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
“瑞达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瑞达转债”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2025 年 6 月 28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瑞达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 1.9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到期未转股
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日出具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瑞达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
付息为“瑞达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2025 年 6 月
                                    (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19.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瑞达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5.20 元;对于持有“瑞达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08 号)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9.00 元;对于持有“瑞达转
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9.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
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瑞达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 18 号 29 楼
咨询电话:0592-2681653
传真:0592-2397059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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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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