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国际内部审计实务标
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
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
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
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以保密,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
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在公司《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要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资源,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调外部审计师审计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
(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工作
的先进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
审计;
(七)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应
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
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
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
过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每年至少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
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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