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113687 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9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40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5/6/23 - 2025/6/24 2025/6/24 2025/6/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509,023,802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 4,682, 613
股 ,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数 为 504,341,189 股 , 以 此 计 算 拟 合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股(最终转增股数及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04,341,189×0.19)÷509,023,802≈0.19 元。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总股本=(504,341,189×0.40)÷509,023,802≈0.3963 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1+0.3963)。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5/6/23 - 2025/6/24 2025/6/24 2025/6/2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
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7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
民币 0.171 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9 元。
(5)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
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509,023,802 201,736,475 710,760,277
三、股份总数 509,023,802 201,736,475 710,760,277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710,760,277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0.67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4-6406329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