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6 证券简称:重庆路桥 公告编号:2025-012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6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29,025,06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3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844,902.23元。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杭实临芯科技创新(杭州)有限公司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3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 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
“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24 元。
(4)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
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23-62803632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