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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7:41:43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8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113,400 股股份不参
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
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0.54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数 453,514,450 股,扣除回购证
券专用账户的股份 113,400 股,以余额 453,401,050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
红利 24,483,656.70 元(含税)。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送红股 0 股、以公积金转
增 0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分红,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53,401,050×0.054)÷453,514,450≈0.054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
收盘价格-0.054)÷(1+0)=(前收盘价格-0.05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48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 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
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86 元。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88161979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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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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