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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山集团: 关于“丰山转债”2025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8:18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0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丰山转债”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6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6 月 27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6 月 27 日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开始支付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数量为 500 万张。
月 27 日至 2028 年 6 月 26 日。
第五年 2.0%、第六年 3.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
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
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权登
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发行首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由 13.80 元/股调整为 13.73 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本次付息为“丰山转债”第三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0%
(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丰山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
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80 元(税后)。可转债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
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
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 1 号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5-833788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第 4

    联系人:胡宏欣、王杰秋
    联系电话:025-8338770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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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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