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
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向董事
会报告的制度。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八
条所述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
(二) 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子公司的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
股东;
(五) 公司其他股东、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等;
(六)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
有关各方;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
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定义根据适用的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确定,以下统
称“子公司”)。本制度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悉范围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对于违反本
制度泄露重大信息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应当依据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予以相应处分。对于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或
商业信誉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外报告和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具体范围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
第八条 达到证券监管规则中规定的披露标准的重大信
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
告程序,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具体计算标准按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指定联络人和重大信息的汇报人,分别负责本部门或分
支机构、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汇报工作,督促本部门
或分支机构、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确保本部门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重大信息汇
报人的名单应向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公开。
第十条 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达到报告标准的重大信息后尽快(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以
电话、传真或者邮件等方式报送相应的重大信息汇报人,并
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应及时将与该
等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一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
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
料。
第十一条 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重大
信息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实施方案、法院判决裁
定及相关情况介绍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内部报
告的重大信息之后,应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证券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该等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需要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履
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
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重大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对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发布有关信息披
露的公告前,董事会秘书应再次与报告程序所涉及人员核实
该等信息,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性及该公告内容不具有误导
性。
核实确认后,报告程序所涉及的人员应在作出公告前签
字,确认披露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公告还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本制度报告及披露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追究其
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罢免或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依
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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