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以下
简称“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参与人员和机构因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各
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责任和义务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
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修订)》等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或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等主要财
务数据的差错金额分别占当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金额的 10%以上;
(二)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
错使得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原来为亏
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的转变为亏损的情形;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书面责令公司对
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
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
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
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实际情况
不符,存在结构、分类等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
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四)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
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
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
形。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认定标准: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
成重大误导的情形;
(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
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
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
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
以上(含 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因下述情形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
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根据相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被责令更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
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
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
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做
出专门决议。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
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等信息披露违
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查实原因,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并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将处理结果
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非有关
人员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有关人
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
定及问责情况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
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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