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1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2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派方案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数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5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
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
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07,649,497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2,172,061 股,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份 数 为 205,477,436 股 , 以 此 为 基 数 计 算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为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系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
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本次具体除权除息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5 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
摊薄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05,477,436×0.125)÷207,649,497≈0.123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
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1237)÷(1+0)=(前收盘价-0.123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宜兴市中港投资有限公司、宜兴港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千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2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
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0-87865006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