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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风光: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21:05:17

证券代码:688439         证券简称:振华风光      公告编号:2025-018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6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6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600,0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和兴电子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
股有限公司、贵州风光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风光芯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46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执行。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16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
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6300002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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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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