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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凯石澜龙头经济持有期混合: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次更新)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0:30:21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8 年 9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1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并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22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凯石
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收益及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依《基金合
同》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
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人
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
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投资人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
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 2025 年 6 月 9 日,但其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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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一、绪言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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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由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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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员会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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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或接受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金合同》生效日,《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放日
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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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
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
份额而言)
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
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
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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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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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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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设立日期:2017 年 5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8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陶淑琬
 联系电话:021-80365000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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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市场管理部、
销售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渠道管理部、运营部、交易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产品部、监察稽核部、投资部、研究部等职能部门。
  (二)主要成员情况
 陈继武先生,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基金
投资部投资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长。
 李琛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公司业务部、
托管业务部主任科员、大成基金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方正富邦基金市场总监、国开
泰富基金市场部总经理、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总经理。
 陈敏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彭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副科长、
科长、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校友会秘书长、教育基金会秘书长
等职务等。
 赵锡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任证监会国
际部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处
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等。
 连柏林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曾历任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干
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科长、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信贷处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招银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刘渊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学士,十余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现任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陈继武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琛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段卓立先生,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合规专
员、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韩璐先生,安徽农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历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张俊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产品基金经理,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员、上海鼎峰明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梁福涛先生,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付柏瑞先生,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08 日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为李琛、张俊、纪忆。
  李琛任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张俊任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
  纪忆任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管理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为李琛、高海宁、王家隽、钱惠丽。
  李琛任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高海宁任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经理。
  王家隽任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绝对收益部负责人。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钱惠丽任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投资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益;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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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取最大利益;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本基金管理人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
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
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
统。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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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保基金财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与股东、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控制度体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
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1)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
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进行的细化和展开,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
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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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3)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对各项
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为公司各主要部门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合规管理制度和和紧急情况处
理制度。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
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设立目标是管理过
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
件。
 (3)控制活动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
制手段,公司目前制定了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控制、业务隔离控制、岗位隔离
制度、物理隔离制度和危机处理机制。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
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每个员工应当清楚自己在内控中的职责,经营管
理层应当及时了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内部监控。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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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法规指引。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
总经理和各类专项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
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
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包括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
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通过三条控制主线和四个层次,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1)三条控制主线包括监事对股东会负责并直接向股东会汇报、在董事会层面,
以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行为的检查
监督体系、在经营管理层,以总经理及督察长直接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和各类专项
委员会为核心对公司经营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检查监督体系。
  (2)四个层次包括员工自律、部门主管的检查监督、公司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和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员工上岗前必
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
定、基金合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专业实践等。公司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规定、公司的业务
规范和守则。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
为的监察和稽核,以及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
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
执行。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外部监
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管。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
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
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和基
金交易业务控制等;
  (2)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设立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
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
制度等;
  (4) 会计系统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5)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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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丁晓光
  联系电话:022-58314940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2020 年 7
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注册资本 177.62 亿元,内资法人股占比 65.09%,H 股占
比 34.91%。截至 2024 年末,集团资产总额 1.84 万亿元,在岗职工 13824 人。
  渤海银行是《中国商业银行法》2003 年修订以来,国内唯一一家全新成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 12 家同类银行中最为年轻,具有显著的后发优势,同时也
是中国唯一一家外资银行参与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渤海银行始终坚
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历次
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监管部门工作要
求,遵循金融发展基本逻辑和“五篇大文章”的时代金融主题,以“责任渤海、专
业渤海、精细渤海”理念,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产品、商业模式和科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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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体系创新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实现了资本、效益和风控的协同发展。
  截至 2024 年末,渤海银行开业机构已覆盖全国 25 个省市自治区、5 个副省级
城市和 1 个特别行政区,其中一级分行(含苏州、青岛、宁波 3 家直属一级分行和
业机构网点总数达到 376 家。此外,专营机构资金运营中心设立于 2022 年 6 月,全
资子公司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9 月,并自 2023 年 2 月起作为运营
主体独立开展业务。
  屈宏志先生,高级经济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南开支行行长、和平支行行长,天津市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江苏省
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
  邓蓓女士,高级经济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于 2009 年 3 月加入渤海银行。在加
入渤海银行之前,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
科员,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副主任科员,金融稳定处副处长。曾任渤海银
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资金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总经理。现任渤海银行副行长,资
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营中心、
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 70 余人。部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占比 90%以上。
  渤海银行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2011 年 5 月 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
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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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
资管运营外包服务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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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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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成立日期:2017 年 5 月 10 日
 直销柜台联系人:刘达威
 电话:021-80365194
 传真:021-80365197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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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赵飞
客服电话:95097
网址:www.zzbank.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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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sd.citics.com
(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www.18.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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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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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80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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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 735 号 2 幢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第 10 层(实际楼层第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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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第 10 层(实际楼层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4)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 18 号前海香缤大厦 1105
号-B016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创投基金中心 33 栋 412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客服电话:4001286800
   网址:www.caiho.cn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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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27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网址:www.hcjijin.com
  (3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3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站:www.fund123.cn
  (3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楼层(名义楼层,
实际楼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3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5)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3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蔡希良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7)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31 层 2702 单元 31012 室、3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31 层 2702 单元 31012 室、
              上海: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 2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东
    客服电话:400-886-7799
    网址:www.yhqh.com.cn
    (38)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307-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楼 806
    法定代表人: 王树科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s://www.huaruisale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叶子扬
    电话:021-80365036
    传真:021-80365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段黄霖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段黄霖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12 号)注册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凯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正式成立,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生
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
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调整相应表述。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注
册后的《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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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
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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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可
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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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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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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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
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本基金红利再投
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一致。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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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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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期满后赎回持有的 1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赎
回费为 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 元
  即:某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期满后赎回持有 1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 元。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人的申购申请。
资产净值。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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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资产净值。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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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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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
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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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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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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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或者重点业务市场份额占比排名前
列的龙头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其中,龙头经济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基于宏观经济研判 、行业研究、产业比较研究体系,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基于
股、债相对预期收益率比较,并结合回撤与风险判断,积极动态调整权益资产仓位
和相应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当股市隐含预期收益率高于长期债券到期收益率,
且股市有趋势性机会的时候,我们将结合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积极主动提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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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仓位,争取超额收益;反之,当股市隐含预期收益率低于长期债券到期收益率,
股市估值过高时,我们将结合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适度出售权益资产,降低部分
仓位,控制一定回撤。资产配置策略既考虑股债收益率比较,又考虑配置的行业结
构和弹性,实现稳健收益基础上的超额收益。
  本龙头经济主题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是指所处行业内或细分小子行业内具有核
心竞争优势、规模领先、重点业务市场份额大、营业收入增长、盈利增长持续性较
好的公司。该类公司往往对行业或细分小子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具有一定引领力,并
对该企业所在地区或该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该类龙头公司通过以下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筛选:
进行筛选,在任一方面满足下列筛选条件的既被视作龙头公司。
  a.领先的市场份额。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或子行业的营业收入和营
业利润进行比较,判断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有情况,精选出备选公司。所选的龙头公
司,其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其所属行业中排名均不低于前三分之一。
  b.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盈利性较好,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和
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c.较好的增长持续性。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市场竞争优势明显,持续增长能
力较强,过去连续 3 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
  a.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核心竞争优势包括龙头公司本身或所处的行业
具备可持续竞争优势、高进入壁垒或形成一定的“护城河”(“护城河”指:企业用以
抵御竞争对手攻击、可持续性的竞争优势)。具体包括品牌、专利、保密配方、特
许经营权和政府牌照等无形资产优势;议价能力、工艺优势和规模效益等形成的成
本优势或者定价优势;技术领先、服务领先形成的产品相对垄断或很强的市场客户
粘度优势;商业模式、服务模式形成平台或网络优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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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公司治理健全、内控较好。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具有
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管理体系、有效的激励机制,信息披露透明度高,股东利
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公司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较好。
 经济增长方式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经济转型推动要素价格上升,公司
之间竞争也更加激烈,很多行业面临整合,不具有优势的中小公司将被逐步淘汰,
具有品牌或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具有规模成本、定价权、业绩增长等优势,行业
集中度不断提高。通过投资配置行业或子行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或潜在龙
头公司,分享经济结构变化及行业集中度提升带来龙头公司增长的收益。
 (1)行业龙头策略
 基于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及核心优势等量化指标,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
方法,寻找各行业及子行业的龙头或者潜在龙头公司,既包括价值龙头,也包括成
长龙头,既包括传统行业龙头,也包括新兴成长行业龙头,来构建组合配置池;在
行业比较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和业绩变化,价值选时优选其中阶段更具潜力空间的
龙头公司进行有效投资,实现长期超额回报。
 (2)选股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重点是选择各行业或子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
龙头公司选择标准包括前文列示的领先的市场份额、较强的盈利能力、较好的增长
持续性或潜力等定量指标标准,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健全、内容
较好等定性指标标准。在此基础上,选择优质公司,等待这些公司股价进入较好的
价值区间时进行合理投资配置。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债券投资方面,研究及预测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等
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指标,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
险的潜在影响,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的基础上,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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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
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
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
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
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所以在个券的选择当
中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
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
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
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
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
济向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
果经济陷入萧条,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
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
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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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
化的重要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
融资能力等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
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
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
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可转
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
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
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
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
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
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
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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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龙头经济主题相关
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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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则需遵守如下限制:
产净值的 10%;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票总市值的 20%;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50%-95%;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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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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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
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
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中债
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
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依据。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的研究分析,行业中具有品牌或核
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
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
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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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资
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其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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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             -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                    10,609,963.29       13.07
    备付金合计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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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14,141,427.27   17.46
I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N
    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O                                          -       -
    务业
P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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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            -
        合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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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
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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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
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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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
率×40%。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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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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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
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投资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
凭证,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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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数据。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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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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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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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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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
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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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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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产的损失;
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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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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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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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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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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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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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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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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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
并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
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
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
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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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对侧
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单一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
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
额进行收益分配,该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
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值作为基数计提。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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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
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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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
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发售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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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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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如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和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
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实施侧袋机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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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
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方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投资人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
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风
险,提高收益。如果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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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
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为主题投资类混合型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主题
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六)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
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
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
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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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
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
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
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八)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
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
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2)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
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外汇
管制、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3)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包括因多地上市的时差及交易制度差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
险;因境内外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造成的存托凭证与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可能出现
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的风险;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
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产生的风险。
  (九)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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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大会。
  (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人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
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一)其他风险
善产生的风险;
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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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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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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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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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权
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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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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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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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
外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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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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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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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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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份额类别设置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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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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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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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相关提示性公告;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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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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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现场开会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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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计票结果。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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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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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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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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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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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成立日期:2017 年 5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邮政编码:300012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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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其中,龙头经济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龙头经济主题相关
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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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则需遵守如下限制:
产净值的 10%;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票总市值的 20%;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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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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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
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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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
要的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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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
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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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
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金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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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与完善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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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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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实行无印鉴管理。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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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
商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资产的记
录。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应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管,本基金
在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
立的三方存管结算账户应当对应。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与证券经纪商和第三方存
管银行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设置、保
管和使用。证券资金账户卡原件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规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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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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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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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投资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
凭证,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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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商或登记结算公司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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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值错误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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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赔偿损失;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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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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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特别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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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确认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021-60431122)联系。
  (二)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需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60431122)或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stonefund.com)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人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投资人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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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4 年 5 月 29 日至 2025 年 6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官网的公告。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报、证
                                                   监会规定网站
                    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及公司官网
                                                     公司官网
                    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
                                            监会规定网站
                    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及公司官网
                                            中国证券报、证
                                            监会规定网站
                    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及公司官网
                    关于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证
                    的公告                      及公司官网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vston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次更新)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二)《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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