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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天钛业: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5 18:05:07

证券代码:688750      证券简称:金天钛业     公告编号:2025-016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8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2,500,000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4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850,000.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除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以外,
其他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
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4 元;持股期限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4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
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5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
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5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
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4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6-7318996
  特此公告。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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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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