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5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9 - 2025/6/20 2025/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77,371,4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7,737,144.6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9 - 2025/6/20 2025/6/20
四、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股东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
任公司和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439720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