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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18:01:17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关联交易规
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
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关联交
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价格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
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
的独立笫三方的市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
或者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
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
确定;
  (五)既无独立笫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
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
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
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
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
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
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
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
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
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
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
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
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
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
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涧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
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八条 关联人是指《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的一
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一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的 12 个月内,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
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作为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和责任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
事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组长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
人),副组长为董事会秘书,组成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董事
会秘书处、证券部)、法律及合规部、发展建设部、经营管理部。
财务部为关联交易具体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小组具体成员为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
工如下:
  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关联交易预算
编制、关联交易发生额统计分析、提供关联交易预警信息。牵头
完成对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和事项的审核和分析;起草有关关联交
易的报告、议案。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保持联系;完成对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和事项的审核和分析;提
供关联交易事项合规建议;上报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会和
监管机构审批,并负责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法律及合规部:负责关联方的认定,制定公司关联方清单并
定期更新,负责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的法律审核,参与关联交易
有关问题的分析研究及关联交易法律风险防范。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关联交易的报告、信息披露文档的审核。
  发展建设部:负责提供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
组、并购等关联交易信息;负责提供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之外
的关联方之间的重组、并购等关联交易信息;负责核实与公司战
略规划有关的关联交易数据和内容;负责提供并核实与公司基本
建设项目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数据;完成公司经理层、关联交
易管理工作小组分配的关联交易相关工作。
  经营管理部:负责提供并核实与公司商品及服务采购等相关
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数据,完成公司经理层、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
组分配的关联交易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实行年度预算、月度统计、预警分
析管理。各单位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达到该项关联交易预算的
年预计情况和有关具体分析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
如发生预算外的关联交易事项,须及时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确保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履行法律和
监管机构规定的各项程序。该书面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方的关联关系、名称、住所;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须载明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审议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不
含 30 万元)的,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
值 0.5%以下的,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将关联
交易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含
以上(含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公
司总经理将关联交易情况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
人数的,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含
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
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
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
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
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二)
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
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
 (三)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
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根据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标准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
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要求分
别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
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规定。
       第六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
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
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
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以存款本
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
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
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制定以保
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
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
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
款等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存款、贷款利率等的确定方式。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融业务
规模,应当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
  (一)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二)该年度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三)该年度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等。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有关审计时,
应如实提供全部关联交易记录,并向独立董事提供全部关联交易
纪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它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有权查阅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如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对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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