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维护公司
的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
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大屯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
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
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
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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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投
资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
安监局局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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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相结
合,为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以及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
企业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对外投资,以其在此期间的
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
收购出售资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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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分次进行
的收购或者出售,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三)资产抵押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
资产抵押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
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权限:
计净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 30%;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若确需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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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
者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供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
者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能力的反担保;
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委托理财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 30%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
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六)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外捐赠或赞助
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第三章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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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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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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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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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
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八)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九)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
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
相应措施;
(十)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
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
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
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一)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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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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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少于 1/3。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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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
东也可以临时提案方式书面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
投票制;
当选时立即就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
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因发生紧急情况而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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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随时以电话、网络、口头或者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有
效的表决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在经通讯投票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
后,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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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
些费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
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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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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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若公司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董事长的产生、任职资格及职权
第三十五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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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一)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
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形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决算能力强、敢于负责;
(二)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用人唯贤,善于团结同
志;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
业务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
(五)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六)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
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投资,经董
事长批准后即可实施,其中包括:全资投资项目、控股投资项目、
参股投资项目、合作投资项目、国债、公司债券、基金等;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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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证
券部)。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董事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联系股东和保管文件档案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股东的有关材
料。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由董事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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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受董事会委托行使
以下职权:
(一)从财务的角度,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
(二)监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三)审核公司资金筹措的合法、合理及安全性;
(四)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事项和资金支出事项;
(五)审核下属全资企业及控股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
(六)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
案或弥补亏损的审核意见;
(七)督促检查公司本部及其控股的公司企业财务部门成本、
利润等财务计划;
(八)初审公司发行债券和分红派息的方案;
(九)对重大投资发展项目和公司本部对外贷款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议案在提交专门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前,应由公
司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并形成意见后提交;
(二)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
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
事会;由董事长主持战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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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后,董事长、经理层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
人事任免提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
和解聘文件;
(四)财务预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
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
董事长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
据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五)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
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
时可召开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
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应
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
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
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董事会议事程序按照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执
行。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会会议和董
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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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于公司或代理机构以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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