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义
万通智控、公司 指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 激 励 计 划 ( 草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指
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指
限制性股票 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上市规则》 指
规则》
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 指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现行有效的《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指派的承办律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通智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 指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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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的法律意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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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5)第 06018 号
致: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万通智控的委托,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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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
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
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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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告了《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
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四)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
授予事项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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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六)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七)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3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 1.18 元(含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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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30,000,00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
份 827,900.00 股后 229,172,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6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6,667,536.00 元(含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
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毕。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827,900 股后股
份为基数(现有总股本为 230,739,261 股,剔除后为 229,911,361 股),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6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6,785,817.76 元(含
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与结果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首 次 及 预 留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价 格 =7.61-0.118-0.1594240-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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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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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归属
比例为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起 2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归属比例为获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4 日,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5 月 4 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于 2025 年 1 月 12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 10 名激励对象离职,剩余 33 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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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上的任职期限。 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 年年度审
计报告》,公司 2024 年经审计的归
(1)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达到 1.8 亿元人民币;
(2)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为
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达到 1.5 亿元人民币;
根据归属期净利润目标完成率(R)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比
率(R)为 70.25%,满足归属条件,
例,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公司层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考核指标 考核情况 面归属比例(X)为 60%。
(X)
R≧100% X=100%
各归属期净 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 年年度审
利润目标完 计报告》,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归
成率(R)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R<60% X=0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为
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且“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并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
率(R)为 84.65%,满足归属条件,
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
面归属比例(X)为 8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施,届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公司规定的个人所对应各个项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仍在职的 33 名
目完成情况并结合个人考评得出。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归属的 激励对象中,30 名激励对象个人当
限制性股票数量按权重比例分配到其所对应的各个项目。各个 年实际可归属比例为 100%,3 名激
项目单独考核,按照评价结果得出激励对象单个项目当年实际 励对象由于个人单项可归属比例未全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 部达到 100%,不能完全归属,该部
制性股票数量为各单个项目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合 分首次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计。单个项目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档,个人单项绩效考核结果 将予以作废。
对应的单项可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仍在职的 8 名
个人单项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单 激励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考核结果
项可归属比例 实际可归属比例为 100%,3 名激励
A 100% 对象由于个人单项可归属比例未全部
B 85% 达到 100%,不能完全归属,该部分
C 0 预留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 予以作废。
属比例(X)×个人当年单个项目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单项可归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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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
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且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资料,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共有 33 名激励对象达到归属条件,可归属
的数量为 35.095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3,073.9261 万股的 0.15%,具体
如下:
本次可归属 本次可归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归
数量占已授 属数量占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属数量
予股票总量 总股本的
(万股)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姚春燕 董事、副总经理 28.00 5.0400 18.00%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2
人)
合计 198.80 35.0955 17.65% 0.15%
注:1.上表中已剔除 10 名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及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2.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为准。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资料,本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有 8 名激励对象达到归属条件,可归属
的数量为 16.333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3,073.9261 万股的 0.07%,具体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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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归属 本次可归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归
数量占已授 属数量占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属数量
予股票总量 总股本的
(万股)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侯哲萍 董事、财务总监 23.50 7.2944 31.04% 0.03%
李滨 董事会秘书 13.90 4.3146 31.04%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6 人) 15.10 4.7240 31.28% 0.02%
合计 52.50 16.3330 31.11% 0.07%
注:1.上表中已剔除 5 名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及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2.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不能完全归属的情况,因
此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1.4315 万股(包括首次授予
部分中的 56.4645 万股和预留授予部分中的 24.967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
处理,具体如下: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情况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 10 人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离职人员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
格,作废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前述 10 人中的 5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50.7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时作
废处理,另外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1.9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本次
作废处理。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60%,
故将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不能归属部分的 40%第二类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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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同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不完全
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不能完全归属,对前述人员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予以作废。因此,共计 24.54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再递延至下期归属
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首次授予部分中的 56.46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情况
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 5 人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
中的相关规定,离职人员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
资格,作废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20.3000 万股。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80%,
故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不能归属部分的 20%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同时,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不完全
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不能完全归属,对其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
以作废。因此,共计 4.66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再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
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预留授予部分中的 24.96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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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 宏 利
承办律师:
陈 杰
承办律师:
章 逸 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