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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装备: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16:13:13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
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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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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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
  需要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时,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
按照前述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
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
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
意会议决议内容。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
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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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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