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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 新风光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2 17:05:34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5-038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3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通
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
司总股本 139,95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 1,217,242 股后的
股份数为 138,732,758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83,239,654.80 元(含
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40,620,23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派的现金红
利|÷总股本=|138,579,091*0.6|÷140,620,230≈0.5913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91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
“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
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7-7288529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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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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